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 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申请保全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主张权利。
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一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删除,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2、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3、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71条
4、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
5、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6、2021.1.1施行!最高院发布:《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
9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